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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于国家有关劳动法,,以及,和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因此,一切都根据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用工协议为准,原则上,是...
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于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切以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就业协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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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于国家有关劳动法,,以及,和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因此,一切都根据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用工协议为准,原则上,是不给任何补偿的,给予补偿的目的,是支付给职工失去工作,没有了收入,给家庭和个人造成一定的困难,退休人员有退休费,是不能支付任何补偿的,并且他们和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退休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视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工资金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雇主达成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关于退休人员的再就业。各地要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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