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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该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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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房屋属于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容易混淆的是何为婚前出资购房,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还是以产权证的办理为准?经常有人咨询: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婚后付款或者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算婚前购买吗?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按照高院的解释,购房是婚前还是婚后,主要看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婚前还是婚后,婚前签订的就属于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本项中另外一个容易让人混淆的是,婚后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夫妻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同样的道理,婚后房产升值的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
结婚前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该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前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该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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