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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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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3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也在98天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与孕前检查的女性还可以再增加10天产假。 女职工孩子满一周岁之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无法提供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2、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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