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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招商代理合同 商业地产招商合作协议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就“”...
房地产招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通过友好、平等、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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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负责外方有关考察费用,14、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向外方推荐项目,或将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外商投资信息传递给甲方,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外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充分利用与外商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外商来当地考察项目、投资环境及项目洽谈。 3、承诺在协议期间,乙方每年有针对性的邀请2批以上的外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具有三个基本的特征,即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同投资即指合作各方分别投入合法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管理等合作开发房地产所必需的要素。共享利润是指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分享房地产开发成果,分配比例由各方协议约定,分配方式可以是资金、房地产实物、经营权以及其他经济利益表现形式。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失败,或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而导致的现实损失或预期损失进行分担。分担的比例和方式由各方自行约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属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必要特征很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而把共担风险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必要特征则与合同自治理论和现行民法典的平等自愿原则发生冲突,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只要合作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一方投资后收取固定利益,他方投资后承担全部风险,收取风险利益(这种风险利益通常较高),法律并无禁止,法律和司法机关也没有必要干涉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权益处置。
签订合作建房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但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视为无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当事人要求分配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合建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合作建房合同未生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但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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