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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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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是信息化发展的产物,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国家实现对组织机构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奠定了我国建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重要基础。同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的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的校验码组成。1993年3月16日,中央编委批准成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赋码颁证工作。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在国家实现对组织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谋求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替代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现在新设立的企业都是”五证合一”就不存在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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