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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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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1、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的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2、《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占、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3、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产1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4、根据《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罚。6、《决定》第十二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被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7、《决定》第十四条所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职工的职工。8、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定罪金额,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量刑: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罚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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