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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罪司法解释三

2021-1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1、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的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2、《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占、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3、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产1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4、根据《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罚。6、《决定》第十二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被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7、《决定》第十四条所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职工的职工。8、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定罪金额,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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