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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寻狗是否应按承诺兑现酬金啊

2022-11-02
遗失物悬赏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形式,也是债的产生的一种形式。是由悬赏广告人发出指定行为进行要约,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而进行承诺,形成以相对人为债权人,广告人为债务人的一种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通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悬赏广告人以发出返还其所丢失的宠物的特定行为进行要约,捡到狗的人作为相对人在完成了归还宠物狗的指定行为后,即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宠物主人就应履行其在广告中约定的法律义务,支付给对方相应的报酬。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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