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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但是,如果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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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约定内容的行为属于承诺。要约一经承诺,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便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便受其内容的约束。因此,将捡到的钱包送回,有权得到悬赏广告中的报酬。
奖励广告的成立要件如下: 1、有广告形式; 内容包括表意人所期望或指定的特定行为或行为的结果,以及对完成特定行为或提供特定行为结果的人的奖励条款; 意思表示真实; 4、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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