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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已基本了解。您这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本案中,车辆所有人应该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在借给您车辆使用上知道您有驾照或开车的人有...
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出工、出费关系,是可以证明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实际损失确定。请问具体是什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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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雇主和司机内部可以均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雇佣关系因为工作受伤按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合法,具体级别由法医对照标准确定。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由雇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虽然已经发布,但是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这之前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按最高法《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规定,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受害者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需要委托的司法鉴定所执业鉴定人根据雇工的伤情对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且有可能也会涉及到不同的主体。事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直接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而言的,而赔偿主体往往包括事故责任人在内的其他人员。所以在实践中赔偿主体往往要多于责任主体。另外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而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一般是判断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综上,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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