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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调查案件期间,发现嫌疑人还有其他的重大犯罪行为,有可能比调查的罪行还要严重,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羁押的时间就从当日重新计算了。 2、在...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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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调查拘留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当调查其身份,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调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不能确定身份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拘留期限和处理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期限。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7、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以自报名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拘留期限。其它鉴定时间应计入拘留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的期限为8个月零7天,案件进入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一般都不会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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