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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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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调查拘留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当调查其身份,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调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不能确定身份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拘留期限和处理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而需要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比较常见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和逮捕了。不过进行羁押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但实际可能会因为案件情况的不同,而导致侦查羁押期限的不一致。
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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