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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平衡、分权制衡、自治、股东股权平等、股东有限责任等。(1)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和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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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一)责任有限原则 责任有限原则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既能广泛集中资金,又能分散风险,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需要说明一点,有限责任的例外并不是对有限责任的否定,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二)股东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保护原则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股权平等,既同股同权,同时为了做到真正平等,经济法律还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三)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的管理是最基础的管理,应以科学为原则。公司管理的第一方面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例的设置。公司管理的其他方面还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
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解散公司散公司的情形有: 1、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2、公司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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