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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如何进行登记, (一)一般房屋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第2步: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审、核准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第3步: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变更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第2步: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第3步: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5.房地产测绘附图;6.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办理的具体步骤是: 1.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及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到测绘部门申请测绘,绘制房地产平面附图; 2.备件。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办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3.受理。交易登记机构检查收件资料,查阅房屋档案,若符合受理条件,则受理立案,出具受理回执; 4.审核。交易登记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如资料齐全,申请人可以按受理回执标注的日期,前来办理查询和缴交税费手续;如资料不齐全,将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齐相关资料;若不符合登记条件,将作出不予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登记决定书》; 5.缴费。申请人按相关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 领证。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回执和缴纳税费的凭证领取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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