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改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0人已浏览
1,282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