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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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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六)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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