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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未经雇主同意,雇员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但在承揽关系...
不需要,除非定作人有过错。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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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为履约内容的合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所以,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和加工承揽方所在地。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者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同意使用的,应当按照质量价格进行讨价还价;2。不同意使用的,应当负责修改或者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3。修改或者更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11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电话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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