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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缔约过失的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
对于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几部分。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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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三、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缔约过失不属于违约责任,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法律其他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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