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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预备本身就是概念,只是作了预备而没有实施犯罪的,就是犯罪预备,既不犯罪未遂也不是犯罪中止。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法定概念:犯罪...
强奸罪有犯罪预备,如果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会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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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犯罪预备但未强奸他人会不会被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惩罚的本质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实施者来威慑和预防犯罪。虽然犯罪准备尚未实施,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有明显的潜在危害。如果不停止和惩罚,无疑最终会导致犯罪的实施,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刑法》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预备犯也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尾随作案目标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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