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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11个月。...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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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8月11日至2011年12月7日期间双倍工资。计算标准:2011年8月11日至12月7日期间领取的实际本人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主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建议及时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工作证、工作服、名片、出入证、请假单等也可以收集,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现在,当事人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5个月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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