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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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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是指原先已经正常发放的一倍工资的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是多少那就是再按照这个标准发一倍工资。 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月数)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按劳动法规定,用工一月起就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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