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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8条、第39条、第103条、第105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必须代表2人作出决议/3以上表决权的...
公司股东会应当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合并,必须代表2/股东通过了上述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合并,必须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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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和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决议,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订立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性质上属于一种合同行为,因而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并协议。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①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②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③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④合并形式;⑤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⑥职工安置办法;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签约日期、地点;⑩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即财产清单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了解公司现有资产情况,财产清单应包括公司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并须分明别类标明价格,记载于财产目录表中。 (4)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债权人异议权公司应自做出合并决议后,指定一定期限允许债权人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合并。《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在吸收合并中,因合并而继续存续的公司需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需办理注销登记;在新设合并中,新出现的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应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则需办理注销登记。
甲乙两位股东以2:8的比例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营期间,欲与另外公司合并,应由公司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而对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根据上述实际情况,该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甲乙两名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股东乙出资占公司的80%,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因此只要乙同意,公司即可与另外公司合并。如果甲在反对无效的情况下,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甲未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那么甲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其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部分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合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公司合并继续进行,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份。 相反,如果公司合并的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公司不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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