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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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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的问题,首先需要确认,你们企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平常说的三班倒即属于不定时工作制) 一般来说,每日安排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安排休息。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你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计算一下,如单位确实存在少发工资的行为,可电话联系我或来所当面咨询。
1、法律规定,周末加班应该按照员工正常上报小时工资的双倍小时工资计算。例如:正常上班小时工资为8元/小时,那么周末加班是按照16元/小时的工资计算。 2、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正常情况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每日超过8小时就算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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