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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公安机关进...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任。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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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公安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尸检中,当死因不明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检查内伤、取样检查等方法找出死因。解剖尸体时,应通知死者家属。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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