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主体不适格,如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通谋虚假表示行为无效。 3、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违法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当事人一方有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效民事行为的条件包括以下这些: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未对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构成影响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对象不再存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也就不再具有拘束利和执行力。二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承担诉讼风险的机关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非复议机关。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有权自行撤销经复议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权撤销。理由是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政府应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在复议决定生效的情况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自行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9人已浏览
1,470人已浏览
968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