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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我国大量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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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原则。 这种行政复议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必须执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是当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被申请人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是行政复议机关不给面子,成心跟自己过不去,从而对行政复议决定采取抵制的态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因而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处罚机关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如拒不退还给当事人收取的罚款,就属于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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