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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撤销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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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复议机关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将依法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如果被申请人对管理相对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复议决定: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据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上来讲,原来的行政行为被撤销行政复议的话,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请人已遭受损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并确认违法,将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公民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申请人不撤回复议请求、坚持要求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再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有助于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更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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