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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
这就是撤销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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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复议机关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将依法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如果被申请人对管理相对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复议决定: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据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
一下是对于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些内容的解答 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其它的方面也可以审查,但是主要是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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