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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罪的特点中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犯罪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实施犯罪更加隐蔽,作案手法多种多样: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住院、子女上学、婚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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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实施犯罪更加隐蔽,作案手法多种多样: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住院、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给予零花钱、压岁钱、礼金,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以奖金、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甚至利用对方的人性弱点,采用性贿赂。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至少是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贿赂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加大了对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包括行政、司法、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后面这一段所说的人包括: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区别只在主体,其行为样式基本是一样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按受贿罪,除此以外的公司企业人员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中的管理经营人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的按“受贿罪”处理,这个刑法典有规定。“外企的职工受贿不会被判刑,最多就是丢饭碗”这个肯定是扯淡。可以管这些经济不法行为的罪名可不少。经济刑法调整范围之宽泛,罪名之多,甚至连一般的刑法专业人员都背不全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是罪名相互独立,犯罪性质各异,犯罪主体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行为,并被我国现行刑法分别规定在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之中,法学理论上似乎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审判实践中却不尽其然,由于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两种犯罪极易混淆。特别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与单位受贿行为相互交织,收受贿赂的犯罪主体同时具有双重身份,行为人将所收受的贿赂一部分用于单位员工私分、另一部分个人私自占有的情况下,如何严格区分和准确把握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异同,对于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客观公正地裁判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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