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犯罪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实施犯罪更加隐蔽,作案手法多种多样: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住院、子女上学、婚丧...
行政法有下列五个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索贿不是独立罪名。 4、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5、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他人谋利,具有他人牟利的要件。在受贿场合,无须此要件,至于为他人牟利是否实际牟到不影响定罪。此外要注意两种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况,一是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第二种情况,斡旋受贿罪。此种情况下要求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点要注意,例如,某人在纪委里代职,其给火车站站长批个条子要车皮,这时候,他的地位和影响促使车站受其意图行使职权,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构成此罪。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受贿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供或串供。受贿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他们大多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对政策和法律有所了解,一些人还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另外行贿人和受贿人在行、受贿之时就已经实际形成了攻守同盟,所以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隐秘,不易被发现,只要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 2、往往无第三人在场,缺乏直接证据。受贿犯罪,一般是“一对一”,行贿受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因为这是一种权钱交易,都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并且为防止犯罪行为暴露,逃避法律证据多采取“二人面对面单独交易,三人只谈事不交易”的手段,从而形成直接证据“一对一”的状况。 3、言词证据多于实物证据,可变性大。受贿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转移、伪造、隐匿、销毁罪证,罪证容易灭失,造成实物证据少,主要靠言词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现象。受贿案件的知情人是行贿人或者是嫌疑人的亲属和死党,或者是与案件有牵连、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有的是对嫌疑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既破了财又遭受牢狱之灾,有的怕一旦如实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或影响业务等等,案件中常出现证人作证后又翻供的情况。上述原因,赞成了受贿案件证据变化大,认定困难。针对以上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可以采取如下调查取证的方法: 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受贿犯罪固有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侦查难度。受贿嫌疑人在实施受贿行为后或察觉司法机关追查时,往往会想方设法破坏、转移、伪造乃至毁灭证据,也往往会利用延长时间编造假情况、假情节,或与行贿人、知情人串通,订立攻守同盟。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压力,使证言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善于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手段,则无以打开案件侦查的局面。受贿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必须充分运用必要的法定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中的“发现犯罪事实”以事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嫌疑人与行贿人或知情人之间没有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迅速及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分析判断证据,从而通过合法获取的证据去指证犯罪嫌疑人和证实犯罪,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受贿嫌疑人能做的也只能是俯首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了。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所立案件的质量和准确度,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口供一直担任着“证据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认为,受贿案件中受贿事实的证据,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证,获得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它证,如果没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贿人的证言,就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在这个证据的链条上,任一端出了问题,就难以认定受贿事实。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任何犯罪的发生,必然会留下难以抹去的痕迹,只要这些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就是证据。“一对一”受贿案件,只是证明受贿犯罪过程中某一阶段直接证据的“一对一”,因为任何一个犯罪事实,都包括若干个具有连续性的阶段,而不仅是一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会发生相应的案件事实,如犯罪时间、地点、赃款赃物等等,由此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这是不依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我们在侦查受贿案件过程中,除注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等直接证据之外,还要注意收集受贿犯罪每个阶段发生案件事实而产生的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些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经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只要相互外印证、相互证明、形成锁链,达到说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否定其他可能,就能保证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就能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受贿案件中作证后又翻供的证人,大多是出于觉得嫌疑人有恩于己或受到胁迫、说情,产生顾虑从而翻供,证人翻供后所作的证言,往往已经和嫌疑人抵赖的事实情况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翻供后的证言在大的方面肯定已与嫌疑人的口径统一起来,但那毕竟不是事实,所以在小的细节方面不可能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因此侦查人员在与证人的谈话中要敏锐地抓住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选择好时机,在证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还没来得及在细节上与嫌疑人统一口径的情况下,深追细问,狠“抠”细节,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暴露出破绽,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做好证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回到如实作证的正确轨道上来。 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充分掌握全面,科学统筹安排,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确实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8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85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