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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人下一记分周期。 2、一个周期内首次达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首次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驾驶证累计扣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具体可查看《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0条限定:申请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寓居证; (二)年纪在六十岁以下,身心健康,无职业忌讳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获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敏车行驶证三年以上,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职责意外记录; (四)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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