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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收回;连续2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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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批准报废的;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以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的。
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的条件如下: 1、为实施城区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使用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的条件如下: 1、为实施城区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使用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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