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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加班时间超出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
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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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加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其他。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每天加班4个小时,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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