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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确需延长时间的,由事故处理机关报请上一级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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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责论处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事故处理机关印章后生效。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事故处理机关印章后,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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