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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支持青春损失费!主张青春损失费得不到支持。手术费、营养费可以得到支持。手术费、营养费依实际开支和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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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要求青春损失费。 1、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基本是持否定态度的,除了关系中的可以受到与正常子女同样的保障外,其他的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同居关系终止后女方提出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双方在终止同居关系时自愿达成了由一方补偿另一方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然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持协议要求履行的,一般应予支持。 2、在司法实践中,“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常常体现为“协议”、“”的形式。首先应当看欠条的形成是否是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次还要看是否是对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补偿,看书写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另一方确实有损失的存在,则持“协议”、“欠条”要求其履行时,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时没有青春损失费补偿的。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况且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另外青春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即使不结婚,青春也会消失,不会停留在某一时刻。法律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离婚是不能索要青春损失费的。但是如果因为对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赔偿可以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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