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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
法律不支持青春损失费!主张青春损失费得不到支持。手术费、营养费可以得到支持。手术费、营养费依实际开支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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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那么离婚青春损失费就只是指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在经济上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认为自己确实遭受到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是不能索要青春损失费的。但是如果因为对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赔偿可以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来确定。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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