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宣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些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共有二十七条,包括立案登记制度、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受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天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纠正的内容、材料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不服立案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
首先,起诉期限的起算旧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而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比新旧行诉法规定,除了起诉期限发生变化外,用词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应当知道”。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即如何理解新行诉法第四十六条,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行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期限起算日期为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日期。其次,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作了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才计算起诉期限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1人已浏览
1,595人已浏览
616人已浏览
2,3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