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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双方结婚后,父母赠与房产时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你丈夫与其父母三人共有的性质,如果他们之间没有约定产权份额,视为各自享有房产的1/3,在其父母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你名字的前提下,你丈夫的书面约定视为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你共同享有,意思是你和你丈夫共同享有该房屋的1/3产权。如果今后离婚,你有权主张1/6的房产价值(包括增值部分)。 如果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则转化为你们四人共同享有,在没有份额的特别约定下,你享有的份额应为1/4。 至于你丈夫的约定,如果进行公证,日后的证据效力会增强很多,当然不经过公证,这份约定既然是你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你可以享有该房屋1/6的产权。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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