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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只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借条,如果这笔债务并非是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借条,如果这...
视情况而定: 其一,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该协议内容严重不公或者严重损害一方利益,则该协议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二,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该协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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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相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言,因其归属不可分割,显然属于属性更为复杂的财产,故此时应当区分该借款的用途。(一)该借款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满足“共同财产”和“借款用于个人事务”的两个条件下,夫妻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意味着借款方有权处理该笔借款的一半金额,则借款方只需偿还属于出借方的另一半借款,如该借款在双方离婚时仍有剩余,则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中,即使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也并不能成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决定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具备建立借贷关系的基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今社会很多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我国新婚姻法对个人财产性质不会因为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有变化,所以婚内借条通常都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可见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向配偶出具借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贷款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贷款用途明确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活动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夫妻借贷是用于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用夫妻名义借贷,却用于个人花费则属于个人债务。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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