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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来源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

2021-05-19
夫妻共同财产相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言,因其归属不可分割,显然属于属性更为复杂的财产,故此时应当区分该借款的用途。(一)该借款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满足“共同财产”和“借款用于个人事务”的两个条件下,夫妻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意味着借款方有权处理该笔借款的一半金额,则借款方只需偿还属于出借方的另一半借款,如该借款在双方离婚时仍有剩余,则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中,即使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也并不能成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决定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具备建立借贷关系的基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今社会很多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我国新婚姻法对个人财产性质不会因为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有变化,所以婚内借条通常都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可见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向配偶出具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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