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审时的共同被告,在上诉状中不能作为第三人单独列出,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列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一审时的共同被告,在上诉状中不能作为第三人单独列出,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列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审时的共同被告,在上诉状中不能作为第三人单独列出,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列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继承纠纷案件中,不需要将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履行义务怠慢,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消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算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由于上述情况系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规定,如果企业法人解散,在依法清算注销之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0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