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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可否将股东列为被告要看情况。一般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债权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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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坏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而无法清算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是由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解释》,企业法人解散的,在依法清算注销之前,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注销的,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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