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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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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讼中
申请保全措施的,按照实际保全缴纳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计算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登记海事债权,催告船舶优先权;(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一.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所需交纳的费用分为三档: 1.是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按件计收,每件交30元; 2.是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计算交纳; 3.是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就一个案件来说,当事人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顺便说明一下,上述收取的费用是分段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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