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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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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新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费标准是每件50-300元,但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离婚案件标的额=存款总额+房产总价(建筑面积×单价,市区房产单价按1.2万元计算,郊区房产按0.8万元计算)+股票或债券价值+车辆市价等。以此为计算标准,如离婚时分割一套市区100平方米的房产、一辆20万元的轿车、20万元的存款、20万元的债务,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8240元。 2、保全费。这是指当事人一方(一般是原告),为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导致判决后难以执行,向法院申请将对方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依法应当缴纳的保全申请费。如保全标的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保全费为“金额×1%+20”;超过10万元的,为“金额×0.5%+520”,最多不超过5000元。一般情况下,如申请保全一套在市区75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就要缴纳5000元保全费。 3、执行费。这是指如果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需要缴纳执行的费用。如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50元至500元,比如执行对孩子的探视权。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5%-10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2400元;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0.5%+27400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0.1%+67400元。
申请保全措施的,按照实际保全缴纳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计算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登记海事债权,催告船舶优先权;(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以赔偿被保全方可能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提供的担保金额。在过去的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于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损失。因此,全额担保的金额通常远高于被保全方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难以有效发挥保全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充分考虑保全可能给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保全担保金额,规定诉讼保全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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