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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65号),文件明...
全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月人均225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9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400元。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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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将再提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3210元。低保申请流程如下: 1、家庭成员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的需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地办事处审核;不管通过与否,会给予通知。 2、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发放到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豫人社劳资(2010)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800 9 一类行政区域 700 7.9 二类行政区域 600 8 三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一类行政区域 二类行政区域 三类行政区域 郑州市 一类行政区域: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巩义市、新密市、登封市 二类行政区域: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 开封县、兰考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一类行政区域: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 二类行政区域:汝州市、宝丰县、郏县 三类行政区域: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 市区 内黄县、滑县 鹤壁市 市区 淇县 新乡市 市区 长垣县、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市区、修武县、武陟县、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温县 市区 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 市区、长葛市 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 漯河市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 陕县、卢氏县 市区 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邓州市 商丘市 市区、永城市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市区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固始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 市区、项城市 鹿邑县、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 市区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新蔡县、遂平县
根据你对案情事实的简述,结合土地法规及政策综合解答如下: 目前国家和省级没有具体统一的具体补偿数据,仅有原则性规定: 河南省法规: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 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 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 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 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至于产值后者补偿基数视土地所在位置及等级而定,详情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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