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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将再提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3210元。低保申请流程如下: 1、家庭成员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
【工作要求】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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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月人均225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9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400元。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此省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其中,城市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15.5%,达到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35元;农村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35.8%,达到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6%,达到89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18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
近日,河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65号),文件明确将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并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政府名义出台提高保障标准的文件。城市低保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800元。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起,我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财政补助50%,其余由市和县负担。2013年,我省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提高部分主要由中央财政补助。
希望您能采纳以下的内容。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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