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离婚后拆迁房屋的分割问题

2024-12-04
拆迁安置时,关于离婚后房产的分配问题,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以下处理方式:若该房屋原本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在婚姻持续期间,另一方并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扩建、增添附属物或征收差价补偿,那么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屋将作为这一方的独有财产处置;反之,如果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也应归双方共有。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扩建或增添附属物,那么拆迁安置房的增值部分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按照优先考虑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当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