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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认定下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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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这是一个关于特殊员工的待遇享受的问题,很少有人回答,可能是因为比较麻烦。 1、未明确提出休假时间有点不理解,难道员工在岗如果在岗,那就按正常时间发放工资,这个不存在争议,没什么好说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待遇有五项,其中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当下要解决的问题,医疗期的规定主要分为劳动部模式和上海模式,先要确定医疗期,在这个解雇保护期内,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因为信息不完整,你要自行查询一下。 3、病假工资规定在各地也不一致,保底规定一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市、深圳市有封顶规定(如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正常的一般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劳动部),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也有的地区甚至可以约定,或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反正乱七八糟的。 4、医疗期届满前,询问其是否可以恢复工作,不能上岗的,单位又不作解除的打算,可要求员工申请无薪事假,不支付病假工资。 5、只有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单位是有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义务,除非进行劳动合同中止的操作,注意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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