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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那么双方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之后,通...
首先要明确,你的房子土地使用权是国有,还是集体。假定你的房子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的,那么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你就是被拆迁人,也就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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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的维权实践经验,可以在一定程序上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并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上进行一定的变通,给予小产权房所有权人合理的权利保护: 一、补偿范围 虽然小产权房所占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但具有很多商品房的特点,因此其拆迁补偿应当做到两个方面的统筹:一方面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和区位差价,采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计算总体补偿范围;另一方面应当考虑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房产税费的缴纳不完全情况,参考当地农民住宅拆迁办法,对其补偿范围请求予以一定限制,将地上物补偿款、搬迁费用、区位补偿款、土地补偿款中的某几项分给小产权房所有权人,剩余项分给售房农民。 二、补偿标准 对于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实行公平补偿原则,区分房屋用途是住宅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参照交易价格、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格,以市场比较法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三、补偿方式 我们知道,根据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二者的结合。补偿方式可以完全交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选择,这里面体现的仅仅是权利人对财产权实现的选择权,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赋予小产权房所有权人别无二致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处理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强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处理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对于强行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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