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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规定的救济途径并非是诉讼,而是其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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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便民和方便办证考虑,法律应赋予公证处以确认权和相应的公告权,并规范确认程序,有了确认权,公证处在办证时,就可以行使该权利。第一,以书面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并限期到场,期限届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即可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或认为其对遗嘱无异议,使该遗嘱被确认。第二,以公告的方式公示。对于无法通知到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和存有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的其他人),或拒收书面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权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亦可视为其已被通知到,而自动放弃权利,使遗嘱得到确认,从而使不作为的行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证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认定分为三种:1、直接利益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血缘关系上的地位,如近亲属;2、间接利益也可以称之为某种利益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密切关系,但在身份、情感、利益等方面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密切关系;3、包括一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和商业合伙关系等。
证书以某些物质材料为载体存在,以文字、符号、图片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是指能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证明案件的陈述,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并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及其律师的询问和质证,回答相关作证背景。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般来说,书证在民事审判中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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